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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永盛达五金电料批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5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永盛达五金电料批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永盛达五金电料批发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15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永盛达五金电料批发中心,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斗虎巷土杂市场。

经营者:温振全。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永盛达五金电料批发中心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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