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5刑初69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文镇,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深圳市龙岗区。
辩护人张峥嵘,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育柳,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胡汉杰,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深圳市龙岗区。
辩护人陈传杰,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敏杰,男,199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深圳市龙岗区。
辩护人时琛涵,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丽钦,男,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深圳市龙岗区。
辩护人黄宝建,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7年9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8)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文镇、胡汉杰、胡敏杰、胡丽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许某1律师,被告人胡文镇及其辩护人张峥嵘、王育柳、被告人胡汉杰及其辩护人陈传杰、被告人胡敏杰及其辩护人时琛涵、被告人胡丽钦及其辩护人黄宝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商标注册证第4490058号,注册商标“香港美心月饼”,注册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35楼3505室,注册有限期限自2009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止。
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包括月饼、点心。
授权使用人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心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18-222号捷泰广场901-04室),授权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美心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人深圳市安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授权期限自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8月份,被告人胡文镇雇用被告人胡汉杰(2017年9月初入职)、胡敏杰(2017年8月底入职)、胡丽钦(2017年9月初入职)、陈海聘(另案处理)、许某2(另案处理)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熙景某3栋11C通过网站(××)、QQ、微信网络途径以每盒人民币23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从湖南长沙等地进购的假冒的香港美心月饼,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进行发货。
胡文镇系老板,负责网上接单、进购假冒的香港美心月饼、租赁仓库、雇佣并安排胡敏杰、胡丽钦、胡汉杰与陈海聘等人提货、记录进货和销售数量、打包、填写和打印快递单、发货、更换防伪标签等工作。
2017年9月8日,被告人胡文镇从他人处购得假冒香港美心月饼30件(720盒)后,通过淘宝网店(蓝眼猫海外代购)向翟某以每盒人民币238元的价格销售假冒香港美心月饼83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754元。
经权利人鉴定,未授权淘宝店“蓝眼猫海外代购”在网络上销售美心食品商品。
2017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新1号A-7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深圳平湖营业部内查获被告人胡文镇等人交付邮寄出售的假冒香港美心月饼169盒、假冒香港美心月饼纸质包装袋169个;
2017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胡文镇租赁的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安大道熙景某3栋停车场仓库内查获假冒香港美心月饼230盒、假冒香港美心月饼纸质包装袋220个、假冒香港美心月饼防伪标签1050个。
以上查获的假冒香港美心月饼、假冒香港美心月饼纸质包装袋、假冒香港美心月饼防伪标签经安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香港美心月饼”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缴获的共计399盒假冒香港美心月饼,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18902元。
其余321盒(含销售给翟某的数量)共价值人民币95658元人民币。
上述720盒假冒“香港美心月饼”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价值21456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文镇、胡汉杰、胡敏杰、胡丽钦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汉杰、胡敏杰、胡丽钦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文镇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胡汉杰、胡敏杰、胡丽钦判处一年六个月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害单位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一、胡文镇等四名被告人均存在张贴防伪标签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加工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
二、胡文镇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未能如实供述,不具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胡文镇作为本案中的主犯,曾在淘宝开设10余家店铺,销售假冒美心月饼。
经过美心公司向淘宝进行维权投诉后,仍继续实施销售假冒美心月饼的行为,其情节十分恶劣。
根据现场查扣1000多张美心月饼的快递单,及电脑的销售记录其已销售的金额远远超过公诉人指控的销售的非法经营数额。
被告人胡文镇、胡汉杰、胡敏杰、胡丽钦均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胡文镇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认定侵权商品的价值有异议,本案应以已经查明的侵权月饼销售的价格238元/盒计算。
二、被告人胡文镇为初犯,归案后在公安机关认罪认罚,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汉杰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胡汉杰是从犯、初犯、认罪认罚,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比照本案其他同案犯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胡汉杰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敏杰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的涉案金额应当按照实际查明的销售价格238元/盒计算。
二、被告人胡敏杰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涉案时间短,且并未获利。
三、涉案商品有一多半已经被查获,并无流入社会造成实质危害。
四、被告人胡敏杰属于初犯、从犯、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敏杰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情节较轻,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胡敏杰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丽钦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胡丽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当庭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胡丽钦不具有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主观故意。
三、被告人胡丽钦系初犯、偶犯、从犯。
四、被告人胡丽钦在本案中没有获取任何的实际利益,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胡丽钦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商标注册证第4490058号,注册商标“香港美心月饼”,注册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35楼3505室,注册有限期限自2009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止。
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包括月饼、点心。
授权使用人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心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18-222号捷泰广场901-04室),授权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美心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人深圳市安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授权期限自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8月份,被告人胡文镇雇用被告人胡汉杰(2017年9月初入职)、胡敏杰(2017年8月底入职)、胡丽钦(2017年9月初入职)、陈海聘(另案处理)、许某2(另案处理)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熙景某3栋11C通过网站(××)、QQ、微信网络途径以每盒人民币210元到238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从湖南长沙等地进购的假冒的香港美心月饼,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进行发货。
胡文镇系老板,负责网上接单、进购假冒的香港美心月饼、租赁仓库、雇佣并安排胡敏杰、胡丽钦、胡汉杰与陈海聘等人提货、记录进货和销售数量、打包、填写和打印快递单、发货、更换防伪标签等工作。
2017年9月8日,被告人胡文镇从他人处购得假冒香港美心月饼30件(720盒)后,通过淘宝网店(蓝眼猫海外代购)向翟某以每盒人民币238元的价格销售假冒香港美心月饼83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754元。
经权利人鉴定,未授权淘宝店“蓝眼猫海外代购”在网络上销售美心食品商品。
另,被告人胡文镇等人以人民币210元到240元不等的价格向其他人销售上述渠道购进的假冒香港美心月饼238盒。
上述假冒香港美心月饼的市场中间价为298元/盒。
2017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新1号A-7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深圳平湖营业部内查获被告人胡文镇等人交付邮寄出售的假冒香港美心月饼169盒、假冒“香港美心月饼”纸质包装袋169个;
2017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胡文镇租赁的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安大道熙景某3栋停车场仓库内查获假冒香港美心月饼230盒、假冒香港美心月饼纸质包装袋220个、假冒香港美心月饼防伪标签1050个。
以上查获的假冒香港美心月饼、假冒香港美心月饼纸质包装袋、假冒香港美心月饼防伪标签经安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香港美心月饼”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缴获的共计399盒假冒香港美心月饼,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1890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物证:1、香港美心月饼169盒及包装袋169个,系公安机关从顺丰速运平湖分部缴获,经证人刘某1辨认。
2、一体式电脑一台、快麦热敏标签打印机一台、防伪标签(上有二维码)、疑似美心月饼230盒及包装袋220个,系从熙景某3栋11C及停车场仓库中扣押,经被告人胡文镇辨认。
3、顺丰快递单1780张、提货单18张(货物名称月饼、纸箱等)、托运单5张、系从熙景某3栋11C扣押,证实货运路线均为长沙至深圳,时间自2017年6月25日至同年9月21日。
托运单证实发货人为“林某”,号码为132××××4550的发货人共发至龙岗“蒋某”货物31件+30件+15件+38件(共计114件)。
包括被告人胡文镇在笔录中确认的订单号为NO2114563的订单(发货时间2017年9月8日,共30件)。
4、从胡文镇处扣押金色iphone7plus手机一部、金色iphone6手机一部、黑色iphone6手机一部、金色VIVO手机一部;从胡汉杰处扣押金色iphone6手机一部;
从胡敏杰处扣押灰色iphone6S手机一部、金色iphone5S手机一部;
从胡丽钦处扣押黑色iphone7plus手机一部。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各被告人身份信息和人员指纹卡。
3、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新路1号A-7(顺丰速运平湖分部)缴获疑似假美心月饼169盒,在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安大道熙景城3栋负三楼地下停车场仓库缴获疑似美心月饼230盒及各种包装盒、标签若干。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情况。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接受饶某提供的营业执照、总委托书、公证书、刑事控告书;
接受陈杨提供的月饼1盒(墨绿色硬纸盒包装,印有金色“香港美心月饼”、“流心奶黄”等字样,内含八个月饼);
接受刘某1提供的香港美心流心奶黄月饼169盒(1盒8个装)、香港美心月饼包装袋169个(手提纸袋)、客户月结清单35页(顺丰公司月结清单,客户:陈海聘,账户号75×××97)。
6、总委托书、委派函、未授权证明、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公证书、商标注册证、刑事控告书、证明书、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安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3月22日成立,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提出诉讼等,受委托公司委派饶某办理相关事宜,未授权网站(××)销售香港美心月饼。
商标注册证第4490058号,注册商标系文字版香港美心月饼,注册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35楼3505室,注册有限期限自2009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止。
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包括月饼、点心。
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授权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18-222号捷泰广场901-04室)作为公司合法代理人,使用公司名下全部商标、维权的权利。
授权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7、顺丰客户月结清单,证实账户75×××97(陈海聘)2017年8月份邮寄1070单,9月份邮寄301单。
经手人少部分为“北海白色恋人”。
8、鉴定书、价格证明,证实经深圳市安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相关美心月饼流心奶黄月饼(230盒、169盒)、香港美心月饼纸质包装袋(220个、169个)、香港美心月饼防伪标签散装(1050个)非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产品,是伪造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
美心月饼流心奶黄月饼一盒298元,总价118902元。
9、销售记账记录,证实经胡文镇确认,自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9月20日,销售美心月饼共558盒。
10、鉴定书,证实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证实从未授权淘宝店“蓝眼猫海外代购”在网络上销售美心食品商品。
无法通过聊天记录图片鉴定图片所涉商品是否为美心食品生产、销售的正品商品。
三、证人证言1、陈海聘:今年7月底的时候,胡文镇决定自己进美心月饼自己卖,这样利润大一些,但我们两个人忙不过来,胡文镇就雇佣了许某2他们4个人过来帮忙。
胡文镇是老板,工资都是他用现金发放给我们的。
我们只拿工资,包吃包住,没有提成。
我的工资是每个月2500左右,许某2他们的工资我不清楚。
我们主要是利用淘宝和微信进行销售。
我们具体分工是这样的,胡文镇负责管理我和许某2等人,还有就是经营网店,网上接单、进货以及将接到的订单发给我。
在2017年7月份前我负责管理2个淘宝账号,在接到月饼的订单后发给胡文镇,由他联系商家发货给买家,7月份之后,我就主要负责记录进货、出货的数量、帮忙打包和接到胡文镇发给我的订单后打印快递单与快递交接;
许某2、胡敏杰、胡汉杰、胡丽钦主要负责打包、搬运和送货到快递点,这些活我也都帮忙做。
我们的淘宝店被关停,胡文镇注册了一个叫做鑫品汇的公司,还制作了一个月饼团购的网页,上面推广的月饼里面就有美心月饼。
网页的左下角注明有QQ客服号码:2714184054,这个QQ号应该是胡文镇在用,还有两个团购经理的联系方式,一个是134××××2239,这个号码是胡文镇的,一个是137××××1864,这个号码是我在用,还有一个微信号×××,这个微信号也是胡文镇在用,我知道的胡文镇有4个微信号都是用来销售美心月饼的,号码我不清楚,都在他手机上。
我们收到的美心月饼都是大纸箱装的,一箱有24盒月饼,月饼都是包装好的成品,上面还贴有防伪标签,后来我看到胡文镇也有单独买了很多防伪标签回来,因为包装盒上的防伪标签扫二维码有的扫不出来,这就需要更换可以用的防伪标签,这个事情,我、许某2、胡敏杰、胡汉杰、胡丽钦几个人都做过。
我们每次的进货量大概在20至30箱,每半个月去物流园提一次货。
胡文镇直接说过,这些月饼是假货,客户要求退我们就退。
月饼打包好之后,一般都是我和胡丽钦将货送到快递点,填写快递单的时候,寄件地址我们一般都不填,寄件人是我们自己编的,寄件人的联系方式也是编的,就是怕被人查到,逃避打击。
平时工作和吃饭的时候,胡文镇跟我们几个专门提过,说这些美心月饼是“擦边球”,让我们谨慎小心一点,而且提货、及送货的时候要撕掉快递单,寄件人信息不要如实填写等,胡文镇都专门交代过我们几个。
我们销售的假冒美心月饼价格为210元至248元人民币。
销售的价格是胡文镇定的,按照正品的市场价来销售,卖一盒美心月饼可以赚到100元人民币左右。
胡丽钦、许某2、胡敏杰、胡汉杰都是2017年8月底过来的,具体日期不记得了。
团队中只有胡文镇和胡丽钦会开车,其他人都没有驾照,所以胡丽钦负责收货、发货,因为需要他开车,平时还要在仓库打包,9月21日上午还帮忙贴防伪标签了。
胡敏杰和胡汉杰主要是负责在仓库打包,有时还陪同去收发货,9月21日上午还帮忙贴防伪标签了。
许某2主要是打杂,哪里需要人他就去哪里。
他们都知道销售的美心月饼是假的。
现在的销售渠道主要是微信,因为淘宝的店铺都被封掉了。
胡文镇到微信上发展代理,有单的时候胡文镇就把订单信息发给我,我打印好快递标签后就给其他人去贴好,然后发货。
2、刘阳辉(顺丰快递平湖分部员工,男):陈海聘是我们一个月结客户,他是通过网上与顺丰公司签订月结账户的,他的账户号为75×××97。
顺丰公司指派我为他们的收账员,负责向陈海聘收月结款,他的大部分快件都经我手寄出。
他们是今年8月26日之后卖美心月饼,他们在拼多多和淘宝上都有网店。
就是我不清楚他们所寄的美心月饼是真还是假,他们开始寄的时候,我有拆包检查过,但是我不懂辨别真伪,感觉跟市面上卖的美心月饼是一样的。
他们每天都会有月饼寄出,每天都是在晚上一次性寄出,一般是每晚7点到9点左右,数量多的时候,下午就送到我们站点了。
今天他们寄出挺多的,有174盒,共计54票,在中午12点半左右就拉到我们站点了,我们也将他们的快件拉到了平湖分部去了,你们来调查时,我们又安排人把这174盒月饼拉回了我们中转站。
他们基本上都是两个人来送美心月饼快件的,一个是陈海聘,另一个脖子带着一条金链子,带金链子的男子负责开车,还试过3、4个人一起来送美心月饼快件。
今天这174盒美心月饼快件就是陈海聘和那个带金链子的男子一起送过来的。
3、刘某1(顺丰快递员工,男):陈海聘是我们的一个客户,他和顺丰公司客服申请了顺丰的月结账户,该账户就是以陈海聘的名义签订的,账户为75×××97,他们是今年6月份开始在我们的快递点寄快递的,开始一直是寄一种叫“北海白色恋人”的饼干,自今年8月26日开始,他们就开始寄“美心”月饼。
陈海聘应该是做食品网店的,好像在拼多多和淘宝上面都有网店。
他们大概有6、7个人在经营,快件都是他们自己用纸皮箱包装好,然后自己打印好快递单。
他们当天寄的量少就叫我们的快递员上门收件发货,寄的量多就会自己用车送到我们的中转站。
开始的时候,我们都会要求开箱检查的,时间长了之后,知道他们寄的都是美心月饼和饼干,就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检查。
他们寄的美心月饼只有一个品种,具体品名说不出来,是长硬纸片盒包装的,上面有美心月饼品牌。
4、陈某:我公司准备给员工买月饼,于是我就在网上找了一个卖月饼的商家(网站××,微信号×××,昵称是:香港美心半岛大班冰皮月饼代理),我让商家先给我寄了一盒美心流心奶黄月饼。
我是9月3日付款220元,9月5日于深圳南山收到。
当我收到之后,发现这盒美心月饼的包装盒及月饼的包装袋上印的字比较模糊,感觉买到假的美心月饼了。
后来,我用微信扫盒子上的条码,弹出防伪查询的页面无法进行查询,我就肯定自己买到了假月饼,所以来报案。
5、瞿某:我在淘宝店铺“蓝眼猫海外代购”(掌柜名“huaqual”)购买了83盒美心流心奶黄月饼,单价238元,用中国银行尾号为4815的账户付了19754元。
淘宝网上有订单编号,支付宝交易号、付款时间等。
发票内容写的是美心流心奶黄月饼。
时间太久了找不到月饼盒了。
我现在才知道月饼是假的。
四、被害人陈述饶某:(深圳市安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派人,男)公安机关通知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对一盒美心流心奶黄月饼进行鉴定,我们公司(深圳市安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是美心公司2017年8月8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负责代理美心公司的维权事宜。
我们鉴定该盒月饼为假冒的美心流心奶黄月饼,安某公司委托我来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销售假冒美心月饼的商家进行打击,维护美心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胡文镇:我是2017年8月开始做“美心月饼”的代理商,我在揭阳代理商进了两次货,总共有500多盒,这家代理商我是现场去看过的,有查看过她的代理证,经营业许可证,应该是真货,后面“美心月饼”代理商都没货,我就在阿里巴巴上面找,通过微信联系,他们说有货,而且比代理商便宜10至20块,所以我就从阿里巴巴上面的供应商进货,我总共进了两次,第一次是15箱,第二次进了30箱,每箱是24盒,总共是1080盒,第一次15箱的进货价是180元人民币一盒,第二次进货是170元人民币一盒,货运单上显示是从湖南长沙货运过来的,收货人蒋某,联系电话135××××0304,我是怕进到假货,所以就编了个假名。
这两次都是通过同一个微信向对方一个好像姓庄的人买的,我们在华强北附近见过面,我第一次进了15箱货,第一次包装是完整的,都有贴美心的防伪标签,第二次进了30箱的货,但是这次很多没有贴防伪标签,我就觉得这美心月饼有问题,我就用微信问对方为什么没有防伪标签,对方说:“防伪标签在箱子里,你们自己贴一下”,接着就再也联系不上对方了。
我之前卖的,有防伪标签,而且销售完了,客户没人反应有什么问题,我觉得之前的货都是真的,最后一次进货30箱,共720盒是有问题的月饼,共销售了490盒,库存230盒,每盒销售价是220元人民币。
我销售假的美心月饼除去运费,每盒能赚约35元人民币,总共赚了大概17000元人民币。
我是2017年9月15日左右,我就发现我销售的月饼跟之前的月饼有区别,而且没有防伪标签,期间也有客户退过货。
9月19日有客户说我卖的月饼是假的,我就通过微信找回这个美心月饼的批发商,但这个批发商已经关机了,联系不上,我觉得我被骗了,想报警,但又不想把事情高大,就想着把剩余的假的美心月饼卖完就不卖,所以9月22日早上有客人要美心月饼,我还发了一批170多盒的美心月饼让顺丰快递发货,这170多盒是两名客户的,一名客户买了几十盒,另外一名客户买了100多盒,没想到今天就被抓了。
我跟我的工人都说过,月饼是假的我们不能再卖了,卖完这些就不做了。
他们主要工作就是帮我贴标签和打包月饼,邮寄快递,网店主要是我自己管理的。
我的淘宝网店叫香港诚信通商贸,我主要是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有人需要就加我微信,淘宝店卖的很少。
有些是收现金,有的是通过微信转账的。
我是深圳百行胜贸易有限公司老板兼法人,公司4名员工,一个胡汉杰是我堂哥,胡敏杰、胡丽钦是我老乡,陈海聘是我外甥,他们四个人都刚来我公司上班半个月左右。
他们过来打工帮我打包美心月饼,然后发货出去,工钱按月薪计算,月薪3000元每人包吃包住。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买卖茶叶和麦片,茶叶是从福建老家倒过来卖的,麦片是我自己注册的商标委托工厂正规生产,在超市销售。
美心月饼没有委托我公司销售。
从我住所扣押的货运单,运单号NO2114563,疑似是2017年9月8日我和胡丽钦两个人去平湖华南城物流园把月饼提回来放在熙景某负三楼的仓库里,里面全是“美心流心奶黄”月饼,30件月饼,每件24盒,总共720盒月饼。
我销售渠道是微信朋友圈,微信号×××,hu983609047,第三个微信号码记不住了,好像没有销售。
大多是用微信和支付宝收款,微信收款5、6万元人民币,支付宝收了有3万元,其他货款有些用现金支付,有些还没收到款,我记不清了。
9月12日销售给客户翟某的83盒月饼是9月8日进的货,就是我前面供述中提到的从长沙发过来的30件月饼中的货,我与陈海聘(“收纳”)的微信聊天截图是陈海聘接到翟某订单后发给我,我安排发货。
9月5号黄伟的销售记录是我微信的客户,我联系同行代发的。
“蓝眼猫海外代购”不是我的。
我总共购进了720盒,后来被扣押了总共有399盒,销售出去的应该是321盒。
2、胡丽钦:我来深圳不超过二十天,是胡文镇叫我来过来给他帮忙的,我和他是朋友。
我大概是在9月10日左右,和胡汉杰一起到深圳龙岗帮胡文镇卖“美心月饼”,胡文镇主要让我打包美心月饼盒、送打包好的美心月饼到快递公司邮寄。
我帮胡文镇发过三次到四次快递,一次大概十几盒月饼。
和我一起帮忙打包美心月饼的还有胡汉杰、胡敏杰、陈海聘共四个人,我的工作是胡文镇直接安排的。
我不知道我们销售的美心月饼是假冒产品,胡文镇也没有跟我说过这批货有问题,我们把这批货卖完就不卖了。
胡文镇多次向我转账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吃饭,让我买烟酒、零食的钱。
3、胡敏杰:2017年8月26日,胡文镇叫我和胡汉杰、胡丽钦三人一起来深圳帮他卖月饼。
我们一起卖月饼的有六个人,胡文镇、许某2、还有我和胡汉杰、胡丽钦、陈海聘四个人。
我和胡汉杰、胡丽钦、陈海聘四个人主要负责给打包和发货。
我们老板是谁我不知道,平时就是胡文镇在管理安排我们干活,我的工资是人民币3000元一个月,提成没有讲,工资都还没有发过。
胡文镇没有跟我们讲过美心月饼是真还是假的,每天陈海聘从电脑上将单打出来,我和胡汉杰、胡丽钦、陈海聘四个人就负责按单打包发货。
我们卖的月饼200多一盒,我刚来的时候前面十多天没有单,大家没有发货,后来十多天大概经我手打包的每天平均有五、六十盒,总共有六百多盒的样子。
从我们这里买月饼的人有退货的,退货了我们又重新打包卖给另外一个人。
胡文镇没有跟我们说过这批货有问题,我们把这批货卖完就不卖了。
我跟胡丽钦、胡汉杰、陈海聘住在一起,陈海聘主要负责打印快递单,然后过来跟我一起打包,胡丽钦、胡汉杰和我的工作一样,陈海聘把单打下来后跟我们一起打包。
胡文镇是我老板,跟我没有亲属关系,胡文镇打电话给我叫我8月26号过来帮他打包月饼,我来的时候胡丽钦、胡汉杰、陈海聘已经在那里工作了。
平时自己煮饭自己吃,胡文镇有时一起跟我们吃饭,他给我3000元工资,包吃包住。
我不知道月饼有无问题,不知道月饼怎么来的,我只负责打包送快递。
4、胡汉杰:2017年9月初,我过来帮胡文镇工作的,陈海聘、胡丽钦这两个人比我早到,胡敏杰比我晚两天来。
胡文镇让我给他们几个员工买菜做饭,有来货就让我去帮忙卸货、装货,我的工作是胡文镇直接安排的。
我还参与了五次打包美心月饼盒,去了两次快递点邮寄美心月饼。
我和胡某、胡敏杰、陈海聘四个人帮忙打包美心月饼,我们不知道美心月饼是假冒产品,也没有听过胡文镇说过这批货有问题,我们把这批卖完就不卖了。
我跟胡敏杰、胡丽钦一个房间,胡丽钦负责开车,胡敏杰负责卸货,我负责煮饭。
六、鉴定意见:1、检测报告:经检测,涉案美心流心奶黄月饼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
2、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深价认定[2017]129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经鉴定,假冒香港美心月饼399盒依照市场价每盒298元,共价值人民币118902元;
321盒价值人民币95658元人民币,共价值人民币价值214560元。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深公南刑勘【2017】0921087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2)辨认笔录:刘阳辉辨认出经常与陈海聘到快递点邮寄美心月饼的戴某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胡文镇,见到其对其他人安排做事;
辨认出负责打单的陈海聘,辨认出其在熙景某三栋11C跟陈海聘是一起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胡丽钦,每次都是他开车,辨认出其在熙景某三栋11C跟陈海聘是一起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胡汉杰,辨认出其在熙景某三栋11C跟陈海聘是一起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胡敏杰。
胡文镇辨认出为其公司打工帮其打包美心月饼并发货的工人就是被告人胡丽钦,辨认出为其公司打工帮其打包美心月饼并发货的工人就是被告人胡敏杰,辨认出帮其打包、发货的胡汉杰;
陈海聘辨认出一同销售假冒美心月饼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胡文镇;
陈海聘辨认出一同销售假冒美心月饼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胡丽钦,辨认出一同销售假冒美心月饼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胡敏杰,辨认出一同销售假冒美心月饼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胡汉杰。
胡丽钦辨认出一同销售假冒美心月饼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胡文镇,辨认出一同销售假冒美心月饼的男子就是被告人陈海聘,辨认出一同销售假冒美心月饼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胡敏杰,辨认出一同销售假冒美心月饼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胡汉杰。
胡敏杰辨认出一同销售假冒美心月饼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胡文镇,辨认出一同销售假冒美心月饼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胡丽钦,辨认出一同销售假冒美心月饼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胡汉杰。
胡汉杰辨认出一同销售假冒美心月饼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胡文镇,辨认出一同销售假冒美心月饼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胡敏杰,跟其一起搬月饼了;
辨认出一同销售假冒美心月饼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胡丽钦,跟其一起搬月饼了。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淘宝、支付宝交易记录、发票、翟某与蓝眼猫海外代购的聊天记录,证实瞿某在淘宝店铺“蓝眼猫海外代购”购买了83盒美心流心奶黄月饼,单价238元,用中国银行尾号为4815的账户付了19754元。
聊天记录证实蓝眼猫海外代购发送给翟某带有“美心月饼”商标图案。
经权利人鉴定未授权淘宝店“蓝眼猫海外代购”在网络上销售美心食品商品。
翟某的收货信息由胡文镇2017年9月18日发送给了陈海聘。
2、胡文镇辨认出同年9月20日蓝眼猫海外代购(许某3)转账给胡文镇关于美心月饼的销售款项。
3、胡文镇与胡丽钦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7年9月13-14日期间,二人有过多次转账记录,金额200元至上千元不等。
胡文镇多次发送不同地址给胡丽钦。
4、胡文镇辨认出其手机朋友圈中销售假冒美心月饼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镇、胡汉杰、胡敏杰、胡丽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胡文镇、胡汉杰、胡敏杰、胡丽钦已构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胡文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胡汉杰、胡敏杰、胡丽钦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销售金额的计算,被告人胡文镇等人已经销售给翟某的假冒商品83盒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19754元;
其他假冒商品637盒以市场中间价计算,共计189826元,其中399盒已被缴获,此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文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执行至2019年3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胡汉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执行至2018年7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胡敏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执行至2018年7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胡丽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执行至2018年7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袋及一体式电脑一台、快麦热敏标签打印机一台、防伪标签若干、从胡文镇处扣押金色iphone7plus手机一部、金色iphone6手机一部、黑色iphone6手机一部、金色VIVO手机一部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婷婷人民陪审员 周 委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詹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