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民初215号原告:黄玲,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朱道林。
原告黄玲与被告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黄玲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玲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黄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