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20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海峡天颐神达通讯广场,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
投资人:徐艳丽。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海峡天颐神达通讯广场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