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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和现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370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和现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现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70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现超,男,199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现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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