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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仙居县白塔阳光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10民初392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仙居县白塔阳光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白塔阳光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0民初392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居县白塔阳光副食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下崔上宅村白塔街北336号。

经营者:齐阳光,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县白塔阳光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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