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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02民初5888号
案件名称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5888号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5446977XJ。

法定代表人:何非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1982年11月6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受理。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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