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90号原告: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军,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莹。
被告:青岛金鹏盛电力设备有限��司。
被告:上海兴道锻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翔,董事长。
原告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鹏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兴道锻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青岛金鹏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兴道锻造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