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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丹阳市眼镜市场爱视美眼镜行、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431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丹阳市眼镜市场爱视美眼镜行、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市眼镜市场爱视美眼镜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43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177号2幢7楼705-1室。

法定代表人:蔡国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理,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爱视美眼镜行,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阳国际眼镜城3F-A8042。

经营者:林夏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理,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市眼镜市场爱视美眼镜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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