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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丝路时尚教育科技中心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终1801号
案件名称北京新丝路时尚教育科技中心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新丝路时尚教育科技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终18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花,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丝路时尚教育科技中心,注册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室-488,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北兴路*号星光影视园。

法定代表人:李常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艳,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丝路公司)与上诉人北京新丝路时尚教育科技中心(以下简称新丝路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0102民初2934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丝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

二、改判新丝路中心赔偿新丝路公司经济损失538,200元,合理支出2万元。

三、判令新丝路中心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一、新丝路公司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国内外知名的模特机构。

新丝路公司的“新丝路”商标在安排选美竞赛、组织表演(演出)、模特招生、模特培训、模特表演、模特大赛等服务领域有极高的知名度。

二、新丝路中心于2014年成立,成立时间远远晚于新丝路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成立时间,也晚于新丝路公司“新丝路”商标申请及注册时间,且新丝路公司与新丝路中心属于同行业竞争者。

新丝路中心在其网站(www.modelschool.cn)上的宣传内容突出使用“新丝路”从事模特招生、模特培训等服务,并大量使用误导性宣传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新丝路公司有关,或者得到了新丝路公司的授权,不正当地利用了新丝路公司长期积累起来的商誉,侵犯了新丝路公司的商标权,严重侵占了新丝路公司的市场份额。

新丝路中心以“北京新丝路模特学校”名义招生,非法获利538,200元。

新丝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费用共计2万元。

新丝路中心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判决驳回新丝路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判令新丝路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确认新丝路中心存在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认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新丝路中心的企业名称系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不构成对新丝路公司已经注册的图文商标的侵权;

新丝路公司商标系图文结合,而新丝路中心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新丝路”在字体、图文及相关组合等方面均显著不同,不存在混淆一说,更不存在侵权。

新丝路公司提供的三个注册商标中,仅第776177号注册商标和第46786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包含培训服务,而这两个商标标识与新丝路中心所使用的“新丝路”字号并不相同或近似。

新丝路中心从未听过新丝路公司的名称,也不知晓新丝路公司从事模特培训等相关业务,新丝路中心使用“新丝路”是受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方针的启发,与新丝路公司无任何关系。

新丝路公司系普通企业,经营范围不包含舞蹈培训,新丝路中心经营舞蹈培训业务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二、一审判决新丝路中心赔偿新丝路公司250,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3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新丝路中心依法使用合法取得的企业名称及字号开���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不存在故意侵犯新丝路公司相关权利的主观恶意,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即使新丝路中心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新丝路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或新丝路中心获利,且无法举证其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

即使新丝路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应考虑到新丝路公司知名度低且新丝路中心开展业务时间较短、收入较低的情形。

新丝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新丝路中心立即停止对新丝路公司享有的第4654190号“新丝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利用“新丝路”商标提供模特培训、表演、比赛等相关服务;

2、判令新丝路中心在《北京晚报》的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新丝路中心赔偿新丝路公司经济损失538,200元;

4、判令新丝路中心赔偿新丝路公司合理支出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新丝路公司涉案引证商标注册等权属情况在诉讼中,新丝路公司主张其涉案引证商标为第776177号、第4654190号、第4678697号注册商标。

根据新丝路公司提供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出具的第776177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通知单》、《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确认,第776177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中的服装表演、服装表演培训,商标标识由“新絲路”中、英文及图形组合而成,经延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1月20日。

商标局于2005年7月7日出具《核定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证明新丝路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

根据新丝路公司提供的、商标局出具的第4654190��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第4654190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范围为第41类中的安排选美竞赛、组织表演(演出)、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流动图书馆、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节目制作、娱乐、健身俱乐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商标标识由“新丝路”中、英文字上下排列、组合而成,其中“新丝路”的中文文字构成标识核心部分。

经延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

商标局于2013年9月20日出具《核定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证明新丝路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

根据新丝路公司提供的、商标局出具的第4678697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确认,第4678697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范围为第41类中的培训、组织表演(演出)、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节目制作、现场表演、���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娱活动、安排选美竞赛、健身俱乐部,商标标识由“由英文字母“NSR”及“新丝路”的中、英文上、中、下排列、组成组合而成,其中“新丝路”的中文文字构成标识核心部分。

经延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

商标局出具《核定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证明新丝路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

二、对新丝路中心涉案争议事实的查证在一审庭审中,新丝路公司明确其以侵害商标权为案由提起的本案诉讼主张事实范围限定为新丝路中心通过网站使用、学员招生行为。

新丝路公司提供的(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第5472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公证书》)载明,2015年10月16日,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婉晴向北京中信公证处提出网络证据保全申请。

同日,在该公证处,在公证人员检查该公证处电脑与网线、打印机的连接情况并测试网络运行状况正常后,何婉晴在该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了相关操作。

相关操作主要有:…6、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odelschool.cn”,将显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见附件8-14页;

7、在第8页面上,点击“关于我们”,将弹出的页面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见附件15-17页;

8、在第15页面上,点击“显示全文”,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18-22页;

9、在第18页面上,点击左侧“付款中心”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23-24页;

10、在第8页面上,点击“招生频道”,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25-28;

11、在第26页面上,点击“空中乘务专业艺考培训——��丝路2015年招生简章”,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29-38页;

12、在第26页面上,点击“新丝路模特暑期培训班招生简章(2015年度)”,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48-55页;

13、在第26页面上,点击“新丝路模特暑期培训班招生简章(2015)年度”,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48-55页;

14、在第26页面上,点击“北京新丝路模特学校服装表演高考培训招生简章”,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56-64页;

15、在第27页面上,点击“新丝路异能班2015招生简章”,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65-70页;

16、在第27页面上,点击“北京新丝路模特学校模特职业培训招生简章”,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71-79页;

17、在第27页面上,点击“2015年度北京新丝路寒假模特培训招生简章”,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80-88页;

18、在第27页面上,点击“北京新丝路模特学校2015年度模特培训招生简章”,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89-97页;

19、在第8页面上方,点击“学员”,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98-100页;

20、在第98页面右下方,点击“新丝路学员”的“1”,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101-103页;

21、在第101页面,点击“列表模式”,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104-105页;

22、在第98页面��下方,点击“新丝路学员”的“2”,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106-108页;

23、在第106页面,点击“列表模式”,件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109-113页;

24、在第98页面右下方,点击“新丝路学员”的“3”,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114-116页;

25、在第114页面,点击“列表模式”,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117-118页;

26、在第100页面下方,点击“麻辣生”,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119-122页;

27、在第8页面上方,点击“报名”,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123-125页;

28、在第123页面,点击“模特高考培训”,将���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126-128页;

29、在第123页面,点击“空乘高考培训”,将弹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并保存至word文档,页面内容详见附件第129-131页;

30、操作完毕,关闭电脑。

上述过程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均在场监督。

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共131页)为新丝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婉晴现场操作过程中进行截屏打印所得,与实际相符。

根据上述《公证书》附件截图可知,新丝路中心在其开办的网站(www.modelschool.cn)上进行的模特表演、培训等项目招生宣传网页信息中突出使用了“新丝路”标识,如在该网站首页(http://www.modelschool.cn/)左上方,在“新丝路时尚艺术教育”、“-新丝路·新梦想-”文字组合左侧位置标注使用“‘新丝路’中文文字及‘modelschool’英文文字组合”指示标识;

在新丝路中心��站(www.modelschool.cn)的其他页面的宣传内容上多处使用“‘新丝路’中文文字及‘modelschool’英文文字组合”指示标识、“‘新丝路’中文文字加图形及‘modelschool’英文文字组合”指示标识。

根据上述《公证书》附件截图可知,新丝路中心网站(www.modelschool.cn)网页中的《招生简章》等信息显示,新丝路中心通过其开办的网站(www.modelschool.cn)从事企业宣传、模特招生、模特培训等。

该网站相关网页上明确标明了各种课程培训费用,刊登了部分学员照片。

其中,该《公证书》附件第29页至第30页截图,新丝路中心涉案网站刊登的《空中乘务专业艺考培训-新丝路2015年招生简章》写明,“空中乘务高考考前培训”,其中,专业课培训7800元,考前冲刺培训推介11800元人民币(见公证书附件第30页)。

该《公证书》附件第39页至第45页截图,新丝路中心涉案网站刊登的《北京新丝路模特学校2015年度招生简章》写明,新丝路中心涉案网站刊登的“新丝路模特培训(包括时装模特、平面模特培训)”,每学期7800元(见公证书附件第40页);

“模特高考考前培训”,专业课培训7800元,考前冲刺培训11800元(见公证书附件第42页)。

该《公证书》附件第48页至第51页截图《新丝路模特暑期培训班招生简章(2015年度)》,“‘模特职业技能培训’全日制初级班”,每学期人民币8000元(见公证书附件第49页),“时装模特高级研修”每学期9800元(见公证书附件第50页),专业课培训8000元人民币,考前冲刺培训推介10800元人民币(见公证书附件第51页)。

新丝路艺能班学费标准30000元。

该《公证书》附件第98页、第101页、第106页、第114页、第119页、第120页、121页显示,新丝路中心网站展示了其招收的69位学员的信息。

其中,该《公证书》附件��101页新丝路中心网站截图中,“新丝路学员榜北京新丝路模特学校2015年度春季学员榜”标题下刊登7位学员照片;

该《公证书》附件第106页新丝路中心网站截图中,“新丝路>招生频道>学员展台>麻辣生>”栏目“新丝路助力上海时装周…”标题下刊登48位学员照片;

该《公证书》附件第114页新丝路中心网站截图中,“新丝路>招生频道>学员展台>学员榜>”栏目“新丝路学员助力品牌发布…”标题下刊登6位学员照片;

该《公证书》附件第119页至第120页新丝路中心网站截图中“麻辣生”刊登8位学员照片。

三、关于新丝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维权费用支出的事实与证据查证根据新丝路公司提供的《代理合同》,其于2015年8月7日与案外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就“北京新丝路模特学校商标、字号侵权行为调查、取证、维权之事”签订《代��合同》,该合同第六条“1项目费用”中约定“项目3:证据公证保全-代理费2500元,另公证费为公证处官方费用实报实销(预计1500-2500元)”。

四、关于新丝路公司、新丝路中心企业工商备案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实另查一,新丝路公司于2004年3月22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组织演出及经纪业务(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月3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策划、服装设计、安装、租赁舞台照明设备、音像设备、演出器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另查二,新丝路中心于2014年2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主要包含舞蹈培训、公共关系服务、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服装设计等。

新丝路中心在北京大兴西红门北兴路二号星光影视园以“北京新丝路模特学校”名义招生、租赁办公场所、组织模特培训等。

另查三,在本案审理同期,双方就“新丝路”企业名称权的使用另有诉讼。

另查四,在本案一审庭审中,新丝路中心对其所称“实际于2015年6月份开展工作,且实际招收的模特学员共计不超过20人”一节,未提供证据。

另查五,新丝路公司为证明其涉案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提供了《中国服装协会2009.6.24关于推荐新丝路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函》、第13页《中国服装协会评价函》、第17页《国务院台办交流局关于赴台丝路传情系列活动的函》、《感谢信》及受邀参加国际活动的部分通知等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但因在一审庭审中,新丝路公司未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原件,同时新丝路中心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加之部分证据内容缺乏与新丝路公司主体缺乏联系,故不做为本案证据认定、使用。

另查六,因新丝路公司未提供2张《发票》的原件,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新丝路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2张《发票》复印件亦不作为证据认定、使用。

一审庭审中,新丝路公司明确其本案诉求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法院对该案审理范围以此为限。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新丝路中心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新丝路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如果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新丝路公司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在上述注册商标被核准的注册类别和核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保护。

在其商标注册权利范围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新丝路公司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同类服���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

一、新丝路中心对其涉案行为应承担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涉案《公证书》附件截图可知,新丝路中心在其开办的网站(www.modelschool.cn)上在该网站首页(http://www.modelschool.cn/)使用了“‘新丝路’中文文字及‘modelschool’英文文字组合”指示标识;

在其网站(www.modelschool.cn)的网页中多处存在以“‘新丝路’中文文字及‘modelschool’英文文字组合”指示标识、“‘新丝路’中文文字加图形及‘modelschool’英文文字组合”指示标识方式的使用行为,且对“新丝路”中文标识进行了突出使用。

同时,在其带有上述标识的网页中,传播了其模特表演、培训等项目招生广告信息。

新丝路中心上述多处网页刊登“新丝路”中文标识的使用行为,发挥了识别模特教育进修、服务培训来源的功能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丝路中心上述涉案使用行为落入新丝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保护范围内,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新丝路中心所使用的标识包含新丝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新丝路”,已经构成商标的近似使用。

新丝路公司涉案网站刊登的各类“新丝路”模特培训班等的招生宣传信息,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服务系新丝路公司提供或者与新丝路公司存在经营联系的可能性。

新丝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注册在先,新丝路中心对新丝路公司享有涉案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应当知道并应在经营中依法避让。

新丝路中心涉案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对新丝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构成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对于新丝路中心主张其“对涉案标识的使用是对其企业名称的合法使用,故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对于企业名称的使用应当规范、完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新丝路中心在其涉案网站广告宣传、培训招生中所使用的标识,并非其企业名称的全称,而是突出使用了和新丝路公司涉案引证商标核心部分“新絲路”或“新丝路”容易产生混淆、误认的“新丝路”中文标识,不属于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范畴。

第二,一般而言,在商标获准注册公示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实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应当视为其具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主观过错。

涉案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虽然是确定侵犯商标权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考量因素,但并非判断商标侵权的必要要件。

第三,新丝路公司的商誉承继问题与商标侵权判定并无关联,新丝路公司的商誉是否承继自其他主体,并非新丝路中心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新丝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断要件。

第四,在涉案引证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情况下,无论新丝路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如何,新丝路中心的涉案使用行为均构成对新丝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一审法院不采信新丝路中心的抗辩理由。

二、关于新丝路中心涉案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新丝路中心应承担其侵害新丝路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民事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行为、为新丝路公司消除不良影响、赔偿新丝路公司经济损失。

根据新丝路中心涉案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新丝路中心在停止侵权的同时,有必要对其给新丝路公司造成的损害消除影响,故对新丝路公司要求新丝路中心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声明为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新丝路公司主张按照新丝路中心的非法所得计算其经济损失,即按照《公证书》新丝路中心网站网页刊登照片的69名“学员”的人数乘7800元/人培训费计算新丝路中心收取的实际培训费,总计538,200元。

在本案一审庭审中,新丝路中心称其实际于2015年6月份开展工作,且实际招收的模特学员共计不超过20人,但未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通过新丝路公司提供的涉案《公证书》可知,新丝路中心网站(www.modelschool.cn)相关网页刊登的招生简章明确标明了各种课程培训费用、刊登了部分“学员”照片等信息,但因网络信息查证的局限性,无法一一确定上述照片“学员”信息的真实性,如是学员,其培训期间、是否缴费及缴费的实际数额等,故此一审法院未采纳新丝路公司提出的上述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作为确定新丝路中心赔偿数额的直接依据。

因无在案证据佐证,一审法院亦未采信新丝路中心对其所述“实际于2015年6月份开展工作,且实际招收的模特学员共计不超过20人”的抗辩意见。

因新丝路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或者新丝路中心因侵权获利的情况,一审法院根据新丝路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权限、期限、知名度,新丝路中心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后果、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新丝路中心应赔偿的数额。

因新丝路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其维权费用发票的原件,考虑其确与案外人签订《代理合同》对维权事宜作出约定,确有律师到庭参与诉讼,故一审法院将根据新丝路公司维权费用发生的合理性、必要性及举证情况酌情予���支持。

对新丝路公司主张新丝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过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新丝路中心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新丝路中心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声明一次,为新丝路公司消除影响;

三、新丝路中心赔偿新丝路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四、新丝路中心赔偿新丝路公司诉讼合理支出3000元;

五、驳回新丝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82元,由新丝路公司负担382元,由新丝路中心负担90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在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组织新丝路公司和新丝路中心询问谈话中,新丝路公司向本院提交16份新证据,新丝路中心在谈话后向本院提交了微博转载数十名学员网页截图打印件等证据。

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内容对案件基本事实和结果并无重要影响,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不再做为本案证据认定、使用。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新丝路中心涉案行为是否侵犯新丝路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一审确定新丝路中心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新丝路中心涉案行为是否侵犯新丝路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诉人新丝路中心提出,新丝路中心的企业名称系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而新丝路中心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新丝路”在字体、图文及相关组合等方面均与新丝路公司图文结合商标显著不同,不可能导致混淆,该行为未侵犯新丝路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新丝路中心并不知晓新丝路公司的名称及新丝路公司从事模特培训等相关业务。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新丝路中心在其开办的网站首页突出使用“新丝路”中文标识,并在网站上发布其模特表演、培训等项目招生广告信息的行为,具有识别的功能作用,已构成商标性使用。

新丝路中心所使用的标识包含新丝路公司所有的涉案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新丝路”,使用在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1类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的模特表演、培训等服务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另,新丝路中心涉案网站刊登的各类“新丝路”模特培训班等的招生宣传信息,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服务系新丝路公司提供或者与新丝路公司存在关联的可能性。

因此,新丝路中心涉案行为侵害了新丝路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诉人新丝路中心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确定新丝路中心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上诉人新丝路公司认为,新丝路中心以“北京新丝路模特学校”名义招生,非法获利538,200元,新丝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费用共计2万元,故请求全额支持其诉求。

上诉人新丝路中心则认为一审判决新丝路中心赔偿新丝路公司2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3000元数额过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计算经济损失的主张或证据无法查实,或无证据证实,在确定新丝路中心侵犯新丝路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存在的前提下,一审法院根据新丝路公司对涉案注册��标的使用方式、权限、期限、知名度,新丝路中心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后果、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新丝路中心应赔偿的数额并无不当。

另,新丝路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代理合同》,且确有律师到庭参与诉讼,故一审法院根据新丝路公司维权费用发生的合理性、必要性及举证情况酌情确定新丝路公司的维权合理费用亦无不当。

上诉人新丝路公司、上诉人新丝路中心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新丝路公司与新丝路中心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3元,由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878元(已交纳),由北京新丝路时尚教育科技中心负担509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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