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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应县大众鞋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晋06民初15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应县大众鞋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县大众鞋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6民初15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川,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县大众鞋城,住所地朔州市应县新建东街(瑞东南路与新建东街路口往西10米左右路南侧)。

经营者:王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贵,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应县东关小区。

系王列女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应县大众鞋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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