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99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鑫润发食品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69号。
经营者:张少华。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泉饮品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府街9号15栋3单元1层1室。
经营者:刘继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鑫润发食品店、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泉饮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向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签收。
本院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