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江中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新嘉街道王格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范,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号江中药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锋,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庆,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婵,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审被告:山东省鑫天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汽配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兆营,总经理。
原审被告:滕州市丰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104国道685公里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苗玉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犁,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平度市仁兆镇佳浩祥和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仁兆镇冷戈庄村。
经营者:曲香升。
上诉人烟台江中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婵、原审被告山东省鑫天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滕州市丰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平度市仁兆镇佳浩祥和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江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烟台江中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江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烟台江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