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572、573号原告:罗毅,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见、梁乐韵,系广东XX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坦洲镇禅艺家具店(经营者:莫仙佈,男,汉族),经营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仙耀舍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莫仙佈。
本院审理原告罗毅诉被告中山市坦洲镇禅艺家具店、中山市仙耀舍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毅撤回两案起诉。
572号案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计1337元;
573号案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计1165元,均由原告罗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