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52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伟,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慧妮,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