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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莱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立洲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315号
案件名称315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莱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立洲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莱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立洲五金机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315号原告: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泰山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伟民,江苏协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羽,江苏协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莱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念四总村。

法定代表人:李卫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之波,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立洲五金机电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南村***号*楼。

投资人:周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岩,辽宁士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莱赛公司)与被告江苏莱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莱硕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立洲五金机电商行(以下称立洲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莱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莱硕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生产制造、销售专利号ZL20143024××××.X激光标线仪(LS666)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销毁专利号ZL20143024××××.X激光标线仪(LS666)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专利侵权产品及专用生产模具、设备;

2.判令被告立洲商行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专利号ZL20143024××××.X激光标线仪(LS666)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3.判令被告莱硕公司赔偿莱赛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995元;

4.判令被告莱硕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中,莱赛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诉讼请求3为判令被告莱硕公司赔偿莱赛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2018年6月15日莱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莱赛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晓青审判员  王蔚珏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雄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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