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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流县九江镇红滔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13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流县九江镇红滔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九江镇红滔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13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兴亚,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双流县九江镇红滔小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金岛社区6社。

经营者:杨成安。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县九江镇红滔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双流县九江镇红滔小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双流县九江镇红滔小超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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