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执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加梅,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索俊芳,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盘山县盛源水果副食超市,住所地盘锦市盘山县太平镇贾家村。
经营者:孟令宝。
被执行人:孟令宝,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北镇市高山子镇高东村135号。
身份证号:21078219900506161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山县盛源水果副食超市、孟令宝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已收到被执行人孟令宝主动履行的赔偿款及诉讼费5075元。
被执行人孟令宝缴纳执行费50元。
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及限制高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