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6刑终95号原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伟,男,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大学文化,个体商户,户籍地淮北市相山区,住淮北市相山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13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孔庆军,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忠谱,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人占凯程,男,汉族,1992年11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中专文化,住江西省都昌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潭江淮,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梦玉,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伟、占凯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7)皖0603刑初414号刑事判决。
黄伟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刑初41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春杰审 判 员 张 琦审 判 员 朱 磊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 威书 记 员 李 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