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7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喜事多百货超市,地址泰安市泰山区中悦城商业街G-06(05)。
经营者:高洋,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向安,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华,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喜事多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