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9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民兴副食超市,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道朗村。
经营者:韩劲玉,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民兴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