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554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敖江镇又好又多食品商行,经营场所连江县敖江镇青塘村集贸市场边。
经营者:陈向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县敖江镇又好又多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对被告连江县敖江镇又好又多食品商行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