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民初6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宝。
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盐城人民路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111号。
负责人:叶建潮。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盐城人民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