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69号原告:史改云,女,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喜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宗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史改云与被告广州喜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50××××.5、名称“艾贴器(花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史改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史改云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