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民初3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惠天烟酒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经营者:向迎雪。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惠天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