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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与柴新桌、安平县宏宇网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617号
案件名称李博与柴新桌、安平县宏宇网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博,柴新桌,安平县宏宇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617号原告:李博,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柴新桌,男,55岁,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安平县宏宇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东黄成乡台城工业区南部。

法定代表人:李福生,该公司股东。

原告李博与被告柴新桌、安平县宏宇网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李博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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