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745号家湾镇金峰中路XXX号XXX栋XXX单元303房。
法定代表人:武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叔权,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逸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杖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若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雷,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市海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杖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珠海市海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珠海市海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海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珠海市海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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