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780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雅惠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江小红。
委托代理人黄伟民,该超市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雅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