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740号 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华拓明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华拓明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陈 雅 娟 审判员 张 永 彬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晓露(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