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202民初196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告:莱芜市高新区超子超市,住所地莱芜高新区冯家林村综合楼。
经营者:张超,经理。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超子超市,住所地莱芜经济开发区长勺路电厂新村院内。
经营者:张超,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山东鲁中环宇(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高新区超子超市、莱芜市莱城区超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芜市高新区超子超市、莱芜市莱城区超子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莱芜市高新区超子超市、莱芜市莱城区超子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