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4民初16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娟娟,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唯品商店,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西北工业大学启迪中学旁。
经营者:王启雄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唯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