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民终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宇商旅(南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创业小镇*座*层**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执行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林顿帕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号。
法定代表人:李时银。
上诉人明宇商旅(南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林顿帕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18年3月5日向上诉人明宇商旅(南充)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8年3月15日,明宇商旅(南充)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说明》,明确表示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明宇商旅(南充)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明宇商旅(南充)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