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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改云与广州市优翊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071号
案件名称史改云与广州市优翊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改云,广州市优翊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71号原告:史改云,女,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优翊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欧佩林。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史改云与被告广州市优翊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权【专利号ZL20143050××××.5、名称“艾贴器(花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史改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史改云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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