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90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月月,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中泽烟酒店,经营地址郑州市******号,经营者朱传启。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中泽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