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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胜与揭阳市榕城区木子李不锈钢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602号
案件名称徐先胜与揭阳市榕城区木子李不锈钢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先胜,揭阳市榕城区木子李不锈钢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602号原告:徐先胜,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倩,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木子李不锈钢制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梅云内畔。

经营者:李燕香,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华,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燕,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徐先胜诉被告揭阳市榕城区木子李不锈钢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13××××.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徐先胜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先胜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徐先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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