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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泽金川行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民初543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泽金川行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金川行食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民初54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冯亮亮,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丰泽金川行食杂店,住所地丰泽区丰泽新村广益楼*幢*号楼,注册号:350503600030901。

经营者:吴炳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复荣、陈剑伟,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丰泽金川行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审判员  张国民审判员  董丽珠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钰涵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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