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162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威搏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丰泽新村51幢104。
法定代表人:蔡夏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和,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泉州市威搏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吴华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对被告泉州市威搏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