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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泉州市威搏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162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泉州市威搏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泉州市威搏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162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威搏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丰泽新村51幢104。

法定代表人:蔡夏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和,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泉州市威搏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吴华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对被告泉州市威搏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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