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50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龙城眼镜店,经营场所仓山区城门镇龙江村。
经营者:王学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龙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厦���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