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231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贝贝,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伊贝美容店。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伊贝美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在本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