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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剑虹与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166号
案件名称黄剑虹与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剑虹,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166号原告:黄剑虹,男,汉族,1989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峰、卓鹏乾,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长泰县兴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汪安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剑虹与被告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剑虹对被告福建菲达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剑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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