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1406号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号16-1。
法定代表人:刘德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露,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牛元帅火锅店。
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长冶路三段********号。
经营者:叶旭。
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牛元帅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双流区牛元帅火锅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