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531号原告:奈特力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艾尔文科技大道175号150室。
法定代表人:尊K.洪,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杨,北京市安杰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卉,北京市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北京逸点智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名商大厦1007室。
法定代表人:孟德强,渠道分销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军,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于英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北京东方睿德盛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奈特力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奈特力斯公司)诉被告北京逸点智欣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逸点智欣公司)、被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三公司)、被告北京东方睿德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睿德盛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奈特力斯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逸点智欣公司、新华三公司、睿德盛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奈特力斯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奈特力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逸点智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东方睿德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奈特力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