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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绵竹市剑南镇正大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6民初3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绵竹市剑南镇正大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剑南镇正大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6民初3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街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竹市剑南镇正大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中心广场40号。

负责人:袁顺利,该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绵竹市剑南镇正大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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