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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定襄县襄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晋09民初4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定襄县襄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定襄县襄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9民初4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昱坤,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襄县襄丰超市,住所地忻州定襄县晋昌镇襄丰小区。

经营者:王润和。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定襄县襄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定襄县襄丰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定襄县襄丰超市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定襄县襄丰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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