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3民初769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杨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云霞美便利店。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办陈林村74号付1号。
经营者:侯功财,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云霞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云霞美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