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651号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港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伍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宏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光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裕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宏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91019××××.2、专利名称为“抽屉滑轨快装调节机构”】纠纷一案中,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