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3392号 原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3)办公楼29层。
法定代表人:李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运到,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丰台区富丰路2号2-16幢10层1106、1107室。
法定代表人:程汉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