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知民初75号 原告: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江县豪庭灯饰城,住,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镇桃花东路**附**/div> 经营者:吴静。
原告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江县豪庭灯饰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