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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7知民初9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汉中市天汉大道分公司;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华润五丰米业(中国)有限公司;五常市华润五丰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知民初9号 原告:福州米厂。

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汉中市天汉大道分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负责人:徐健。

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健,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华润五丰米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大道金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于舒天,董事长。

被告:五常市华润五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杜油坊屯。

法定代表人:王前炯,董事长。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汉中市天汉大道分公司、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华润五丰米业(中国)有限公司、五常市华润五丰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福州米厂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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