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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秦安县陈万里世纪华联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甘0502知民初17号
案件名称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秦安县陈万里世纪华联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秦安县陈万里世纪华联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知民初17号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安县陈万**世纪华联购物广场,住所地甘肃省秦安县。

经营者:陈万**,男,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安县陈万**世纪华联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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